Workflow
横向人格否认
icon
Search documents
从最高法第15号指导案例看横向人格否认的实质认定
梧桐树下V· 2025-04-06 03:08
文/Ian 新《公司法》(指2023年修订版,后同)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 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最为基本的原理之一,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但是,当公司通过人员、业务、财务 的混同滥用其法人独立地位时,则需在裁判中"刺破公司面纱",以实现实质意义的公平,此即被公司法学理界与实务界高频讨论的经典议题——人格否认。 人格否认具体可分为纵向人格否认与横向人格否认。关于纵向人格否认,最早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就出现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亦未作删改地保留了原《公司法》的规定。对 于如何认定上述条款中所指的滥用行为,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可参考《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践 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关于横向人格否认,在新《公司法》修订前,并无相关法律对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