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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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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出台
Hai Nan Ri Bao· 2025-07-26 02:21
《监管办法》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按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办法中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分为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以下简称放宽许可证管理 货物)和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维修货物)。对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实施清 单管理,清单指禁限清单中《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清单外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管理方面,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仅限最终用户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进口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的企业应当按照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的要求对最终用途作出承诺,并接受核查。对于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进 口许可证申请。企业进口时,无需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海关设立电子账册,并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实施监管。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销往国(境)外时,企业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毁、灭失以及长期使用后报废或不再具有价值的,可向海关 申请解除监管,解除监管后不得继续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