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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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Xin Lang Cai Jing· 2026-01-09 00:11
林友龙: 我局已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AT12—2070)决定书》,你应退还 补偿款人民币48705元,你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仓房征变字﹝2025﹞3号《决 定书》公告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立即与征收实施单位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联 系依法及时退还多领取的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8705元。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现我局向你公告送达以上《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你可到福 州市仓山区房屋征收中心(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10号楼3层)领取上述催告书。你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十锦小区房管大楼3楼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联 系 人:颜玉蓝、雪兰 联系电话:88072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