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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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检查办法》发布
Su Zhou Ri Bao· 2025-12-02 00:31
昨天(12月1日),苏州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苏州市行政检查办法》,在全国 率先对一般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系统性立法规范。这部共五章四十二条的地方规章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苏州市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苏州市司法局起草了 《办法》,并于2025年11月3日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科学界定了行政检查的概念和范围。针对过去概念模糊与调查取证界限不清的问题,《办 法》第二条明确,行政检查是"了解、掌握、核验"的活动,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则不适用本办法。这清 晰划定了边界,防止"以查代罚""查处不分",为基层执法提供了统一遵循。 《办法》严格规范了检查主体,明晰了第三方协助的边界。针对基层反映的第三方机构违规检查、 导致"检查权外包"等乱象,《办法》第九条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检验检测机构、中介机构等非执法主体 直接实施检查,严格限定其只能提供技术协助,厘清了权责边界。 《办法》将"综合查一次"的苏州经验法定化。针对跨部门联合检查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办法》 将"三跨"(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要求和"四清单"(检查事项清单、联合检查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