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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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需追责
Guo Ji Jin Rong Bao· 2026-01-06 05:17
此后,S公司收到实控人发来的《承诺函》。实控人承诺就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损失先行补偿,最 终补偿金额为公司初始投资本金扣除该基金届时赎回到账金额及公司通过相关措施实际追回的全部款项 后的差额。对于S公司的此次理财而言,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了。 不过,在该案例中,仍有几个方面无疑值得关注。一是,在子公司理财出现巨额亏损且金额占比如 此之高的情况下,S公司却仿佛当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简直是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视为儿戏。二是,监管部门仅出具警示函,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而言,无异 于"隔靴搔痒",也再次凸显出资本市场违规成本偏低的问题。三是,实控人虽承诺补偿投资本金,但相 关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是否也应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笔者认为值得进一步考量。毕竟,即便对于 资金实力较为充裕的上市公司而言,6000万元亦非小数目;若该资金存放于银行,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也相当可观。 因为有实控人承诺补偿,S公司的理财损失似乎并不明显。若说存在损失,更多也只是资金占用期 间的利息损失。但对于市场上众多上市公司而言,因理财、投资以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往 往未必能够追回。笔者认为,这一点非常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