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涉合规审核及实名制管理 浙商证券杭州分公司收警示函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 杭州分公司、林长富、应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6年1月23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杭 州分公司")、林长富、应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商证券杭州分公司存在对投资者以往交易合规审核把关不严、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林长 富、应文敏作为时任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浙江证监局表示,该券商分公司应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严格制度执行,切实提高合 规管理水平,杜绝违规情形再次发生。林长富、应文敏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将合规管理意识贯穿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