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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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参与临床医疗试验项目时病故 试验公司和医院被判担责
Ren Min Wang· 2025-12-09 00:59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 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 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 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人类健康,造福人类,但这一目的永远不能超越个体研究受试者的权 益,在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健康等必 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且医学研究的过程必须保证在严格的程序下运行才能确保受试者的 合法权益以及研究的科学性、可复制性以及可推广性。 本案中,法院依法明确了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对试验目的、治疗方案和潜在风险等情况享有知情同意 权,医疗研究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方案推进医疗试验,并由伦理委员会对试验过程持续跟踪关 注,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尊严始终得到保护。本案为医疗研究机构的伦理责任与社会责任进行 了明确的界定,对于规范临床试验行为、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