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交强险第三者范围认定
icon
Search documents
典型案例 |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
Xin Lang Cai Jing· 2026-01-07 09:19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要旨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并未 明确"第三者"范围以及如何解释"车上人员"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事故发生时人员所处的位置作为其是否 属于"本车人员"。 对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理解,应当与交强险项下的"第三者"理解保持一致,即非"司乘人员"的应属 于"第三者"范围,除非保险合同对"第三者"作出了特殊约定。 案情回顾 原告:上海烨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某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0日,烨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 为2022年8月31日0时0分起至2023年8月30日23时59分止。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 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 上人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 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另案生效判决中,法院判决钱某的损失由烨某公司承担45%的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