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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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不容花式抵薪
Jing Ji Ri Bao· 2026-01-13 22:09
随着各地欠薪治理力度的持续加码,明目张胆的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企业转而采 用"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等隐蔽手段规避监管,这种变相违法违规行为更具迷惑性,需重点防范纠治。 工资支付有法定边界,"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绝非企业可随意变通的经营选择,而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有着明确且刚性的规定——劳动法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工 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近日,某公司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员工工龄补贴,引发劳动合同纠纷。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以 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整治"以券抵薪"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形成共治合力。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遭 遇"以物抵薪""以券抵薪"等不合理情形时,及时提出异议并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沟通记录等相 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动捍卫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