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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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私分国有参股公司资金如何定性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 2025-07-09 00:07
实践中,针对集体私分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行为,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无争议,但对于集体私分 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情形,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往往存在不同认识。对此,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准确把握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做到定性精准、处置恰当。 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 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本案中,B公司是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各占50%股份的有限责任公 司,属于国有参股公司,而非国有独资公司,其资产性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纯国有资产。因此,陈某 等人的行为亦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有这样一起案例。陈某,2012年受A市交通委员会委派担任A市B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B公司系 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各占50%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至2014年,陈某在负责B公司经营、管理过 程中,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及A市交通委下发的关于薪酬管理的规定,与B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等管理人员商议,决定以单位名义制定公司内部绩效发放办法,先后多次通过截留公司收入、虚列 支出等方式,将B公司资金共计798万余元以"绩效奖励"的名义发放给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