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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负再减!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翻倍至1000元
Mei Ri Jing Ji Xin Wen· 2026-02-01 22:45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10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 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 用起征点标准。 同日,根据10号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4号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 (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 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 征点标准。 这些调整是出于哪些考虑?会对相关适用主体产生怎样的影响?4号公告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享有"放弃 优惠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