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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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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30 08:4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稳外贸税收政策 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适用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片图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 无票免税 "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 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 应税所得率 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适用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3.跨境电商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