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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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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一)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6 07:25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 点 蓝字 关注 "蓝色柳林财税室" 采取" 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畜 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 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 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 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 52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 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 2013年第8号 )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 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 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以"公司 + 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 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 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