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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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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8 13:23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 一项有关规定: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 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 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 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 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