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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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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负责人审批≠法制审核|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西北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研部主任、教授王社坤: 综上,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前需要进行审核,但此种审核并不是处罚程序中的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 目前,对于涉刑案件移送的审核程序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移送涉刑案件的审核 程序作出明确规范。 行政机关移送涉刑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但不是必须适用。 最后,与一般的报案、控告、举报不同,为避免盲目移送导致的刑事侦查资源浪费或贻误行政办案时 机,就需要行政机关在移送涉刑案件前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 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核实情况""负责人审批"。但是这里的核实、审批并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 首先,涉刑案件的移送程序不属于办理该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 其次,由于尚未刑事立案,因此涉刑案件的移送也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性质上应当类似于刑事诉讼法 第110-112条规定的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是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提供线索 的程序。因此,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刑案件,不能按照刑事立案的要求进行审核,只要有证据证明可 能存在犯罪即可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