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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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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处罚?
Xin Lang Cai Jing· 2026-01-06 00:55
(来源:中国医药报) 转自:中国医药报 □ 肖文玉 马佳川 张嘉宇 案情 2024年12月,T省药监局收到T省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H公司生产的超声波治 疗仪不符合《医用电气设备 第2-5部分:超声理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以下简称 《专用要求》)201.7.2.101装置型号的特殊标记中"治疗头上应标注以W为单位的额定输出功率,以cm2 为单位的有效辐射面积,波束不均匀性系数,波束类型,预期的治疗头与设备特定发生器的匹配(若适 用,见201.7.9.2.1的最后一项)和其唯一性的序列号"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H公司生产的超声波治疗仪治疗头确实未按要求标明相关信息,但相关信息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 已标明。经检验,未发现产品额定功率不符合要求,抽检的其他项目也均符合相关要求。 分歧 对于H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执法人员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H公司生产的超声波治疗仪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 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