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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济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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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而不彰”: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的独特形态
Xin Lang Cai Jing· 2026-01-25 23:27
张晋藩 闫静怡 "家天下"是古代经济管理法"礼法化表达"的逻辑起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最高统治者合法拥有天 下资源,并通过分配土地收取田租、口赋,以及获取专卖利润等"间接占有"形式实现,治理这些事务的 古代经济管理法便由此获得了制定实施的正当性——这也是其多以诏、敕等文书颁布的原因。在"家天 下"之外,古代统治者对逐利合法性的话语建构方式还有很多。比如重大变法改制之前便常有"合法化论 述"的铺垫,为后续改革争取空间。 纵观历代经济管理法的托名情况,它们以"家天下"为合法性基础,不仅强调统治者财利获取的目的完全 出于民生、军事需要,更添一重"善政治国"的正向伦理色彩。然而古代经济管理法"自带"的"义利"冲 突,使话语与规则之间的名实张力更加明显。变法时越强调"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后期越容易陷 入"黄宗羲定律"。在统治危机到来,特别是王朝末路时,以托名方式勉强捏合的经济管理秩序往往迅速 颓坏乃至加剧危机,甚或成为改朝换代的直接导火索。 内容上的治事性:聚焦于解决特定类别、地域、时间范围内的具体经济问题 古代经济管理法内容上的治事性,是指它聚焦于解决特定类别、地域、时间范围内的具体经济问题。古 代经济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