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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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7 14:40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沪财发〔2025〕9号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 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 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 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 ...
上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且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可按规申请减免
Jing Ji Guan Cha Bao· 2026-01-04 11:22
2025年1月1日起,上海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作出调整,由市财政局与税务局联合发布《关 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明确六类可申请减免情形。纳 税人因破产且土地闲置、自然灾害致重大损失(期末资金扣除工资社保后不足以缴税)、承担市政公用 事业并执行政府定价且亏损、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事业并亏损、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科创平台且亏 损,均可依法申请减免。减免额度不超过亏损额,且不得高于实际应纳税额。从事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申请需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及对应佐 证材料,如破产裁定书、受灾证明、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减免按年核准。纳税人须确保材料真实,虚报骗取减免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本公告自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沪财发〔20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原标题:上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且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可按规申请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