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免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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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9 08:31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 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 (二) 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