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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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出海印尼的税务身份认定风险与合规路径
Sou Hu Cai Jing· 2025-08-03 07:54
文 / 刘燕南 众所周知,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非常核心的体现,加之税收与国民财富密切相关,因此,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对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世界范围内,各 国普遍区别"居民纳税人"(Resident)和"非居民纳税人"(Non-resident),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管辖原则: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境内和境外全部收入向国籍 国或居住地国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其在收入来源国所取得的收入依来源地国税法纳税。对非居民纳税人,又进一步区分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 人和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两者虽然在管辖原则上基本一致,但对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来源国无疑可以更加现实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 权。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国际上普遍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采取更为灵活的标准。 子公司一般为居民纳税人 中国企业在印尼设立的子公司一般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印尼的居民纳税人。不管是长期的国际税收实践,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或单纯根据印尼国内税法,一般情况下,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子公司应当作 为印尼的居民纳税人被独立课税。 为防止和治理跨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