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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答疑系列(四)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30 14:3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涉税专业服务基础知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要素信息报送的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委托协议要素信 息。其中,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纳税申报代办)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提供服务前报送,并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八项(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 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代理)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代为办理税务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表明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关授权事 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对在多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任办税人员的,应当由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办税人员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确认任职受雇或者委托代理关系。 纳税人在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结果进行反馈。 | 国家税务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