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投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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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6-20 09:3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凡由证券部受理的投诉,除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在 60 日内办结, 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公司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处理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及诉求定期对投诉进行 分类整理,分析较为集中的投诉,确定管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诉管理程序, 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化解资本 市场矛盾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