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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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全程以“记不清了”回答法庭问询 法院会怎么判?
Ren Min Wang· 2025-09-05 00:49
庭审中,石某对前述欠条的质证意见为"记不清了",在法院向石某询问案涉相关事实时,石某均回 复"记不清了"。经审判人员释明,石某对审判人员询问的"欠条是否由其出具、为何出具欠条""此前是 否有欠条、是否作废""欠条出具后是否偿还款项"等问题,仍均陈述"记不清了""不记得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 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 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本案中,冯某提交欠条,向石某主张欠款52200元,已完成 基本举证责任;石某对欠条不予质证,对法院询问的是否出具欠条、是否偿还款项等问题均不明确作出 肯定或否定的表示,且在答辩中未对冯某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否认,应视为对事实的承认。法院综合考 量本案案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原标题:庭审全程以"记不清了"回答法庭问询 一借款纠纷案被告消极应诉被判支付欠款 本报讯 朋友间因一张借条打起了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