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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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5年第1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8 00:40
一、天津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取用地下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暂按《天津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6号)中地下水禁止开采 区、限制开采区执行,具体名录详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图和涉及 乡镇(街道)一览表的函》; (二)纳税人取用地表水的(不含城镇公共供水),全市区域暂按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执行。 水利部正式公布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后,按新名录执行。 二、天津市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纳税人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在获取年度取用水计 划后十五日内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 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公告 2025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