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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流量”致推广费打水漂,法院审结一起互联网广告流量作弊案
Xin Jing Bao· 2025-04-08 12:27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广告服务提供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反作弊义务,导致提供流量质量不达 标,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在互联网广告业务中,流量质量是对广告服务提供方的核心要求,广告服务提供方须严格遵守反作弊条 款,避免使用虚假流量。另外,合同应当明确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以降低争议风险。对于广告需求方 来说,选择合作伙伴需要审查其资质及履约能力,如果存在多层转包,需提前取得上游许可,避免因违 规转包而触发违约责任。在互联网广告业态中,各方应强化数据透明度,探索第三方监测机制,共同抵 制数据造假、流量作弊,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诚信的交易环境以及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互联网广告合 同纠纷案,对互联网广告行业中频发的"流量作弊"责任认定问题作出明确指引。法院判决认定,广告服 务提供方因未履行反作弊义务导致流量质量不达标,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而违规转包的广告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