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事功学派法制观
Search documents
浙东事功学派法制观及其历史意义
Xin Lang Cai Jing· 2025-12-21 19:39
(来源:光明日报) 转自:光明日报 永康学派的陈亮是这一观点的直接倡导者。他明确提出"天子不能以一人之私而制天下也"(《陈亮 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3页)。在陈亮看来,人类社会必须有法制的存在,其《人法》篇 曰:"自有天地,而人立乎其中矣。人道立而天下不可以无法矣。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 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陈亮集》,第124页)但是,此法不能成为君王的"私法"。他尖锐 批判南宋"人君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的行为——"则是以刑赏为吾所自有,纵横颠倒而天下皆莫吾 违"(《陈亮集》,第42页)。他认为,"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法律的本质是"公器",其权威源 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非君主的强制力。"法者公理也,使法自行者私心也,恃公理而不恃使法 自行之私心,则他日必有变通而至于不穷者,孰谓任人、任法、与夫人法并行之外而他无其道 乎!"(《陈亮集》,第125页)只要出于天下的公心,坚持法制为公理的原则,而不是出于任法自行的 私心,具体政令唯变所适,公法便可行于天下。陈亮还主张"立法以公而以人行法",立法必公,执法必 严,立得公法,还要有公心之人去施行,如此则"天下所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