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免征
Search docu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政发〔2025〕72号及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8 01:3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政发〔2025〕72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新疆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不超过8000元的(含),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 收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经营所得,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不超过8000元的(含),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 选择其中 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 同时 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级税务、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开展政策解读,确保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落实到位。 五、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残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