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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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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 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增值税政策方面,公告称:一是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三是自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 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接1版)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 创新企业CDR取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