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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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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请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8 11:1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提请召集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提请召开事项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我们假设,委托方(或其授权代表)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和口头证言是完整、准确、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假设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已向我们提供的文件未在提供后被修改;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我们假设,委托方(或其授权代表)提供 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尽管如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委托方(或其授权 代表)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可以并已提供给本所的资料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