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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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8 01:3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57号) 规 定: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 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 可以作 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 摘销, 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 巨额亏损, 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 且无重新恢复 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 营业执照文件; (四)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 决定文件; (五)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 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 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 材料;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 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 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 投资期限届 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 目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 巨额亏损, 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