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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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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信用奖惩要合理合法,有条件地方可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周潇枭北京报道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对外印发《关于健 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 司法执法体系等。 具体而言,《意见》提出,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 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 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 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 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针对外界关注的自然人信用评价,《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相关评价,但是对自然人 开展信用评价,只用作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不得将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意见》很核心的机制在于,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