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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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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三部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Sou Hu Cai Jing· 2025-11-04 14:38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是指选聘单位针对法定评估事项,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属集团公司制度规定,规范开展选聘事宜,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内设部门 机构等决定相关选聘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为证券业务活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选聘已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选聘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资产评估机构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选聘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推动提升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六条 选聘单位采用公开方式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通过选聘单位官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等公开渠道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