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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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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重塑”更加规范化
Ren Min Ri Bao· 2025-12-01 19:11
据介绍,近年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已成为重要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与此同时,各地 区各部门信用修复制度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对部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办法》共 计六章30条,分别对信用修复总体要求、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的办理、信用修复 的协同联动、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 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 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 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符合有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这些条件包括: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公开 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