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微众银行贷款服务
icon
Search documents
四家机构伪冒“微众”商标被法院判赔280万元
Guo Ji Jin Rong Bao· 2025-11-19 11:37
法院审理认定,微众银行依法享有"微众""微众银行"商标专用权,"微众"经持续使用已成为知名字 号,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将"微众"用于企业名称注册及经营宣传,易致公众混淆,构成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依据判决,被告需在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立即停止涉"微众""微众银行"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登报澄清与微众银行无关联,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 28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4家涉案企业,均未经微众银行同意擅用"微众"商标,其中3家企业 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就明确含有"微众"字样。4家关联公司于2021年1月-2023年9月期间陆续进行注册,而 微众银行早在2014年12月成立,"微众"作为其核心字号及系列商标,经多年运营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 辨识度,被告后登记及擅用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据悉,在经营期间,本案中4家关联企业频繁跨场景使用"微众"字号及商标,侵权行为毫无遮掩: 线上将地图定位标注为"微众银行贷款服务中心",以"微众集团"名义在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在线下 办公场所内,背景墙、接待纸杯、玻璃门贴等各类物品上标记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