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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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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和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分析
本案中,对于如何认定王某的受贿数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从李某处实际取得 的是现金,故王某收受李某的贿赂应当是李某为A、B两块手表一共支付的60万元,减去交给李某的手 表B的价值28万元,即王某收受李某贿赂32万元。李某虽为王某赴国外旅游向旅行社支付了2万元费 用,但该事项中王某并未直接收受李某的钱物,故不能认定为受贿,可以认定为王某违反廉洁纪律。第 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从李某处最终得到的是手表A,根据王某、李某事前商定的过程和最终结果,故手 表A的评估价值21万元,以及李某为两块手表支付的60万元与王某实际支付的57万元的差价3万元,为 王某的受贿所得,李某为王某支付的旅游费2万元属于财产性利益,亦应计入王某的受贿数额,因此王 某收受的贿赂为26万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实践中,有的行贿人为了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好处,不直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是先委托国家工作 人员代为出资购买贵重物品,再多"还"给国家工作人员代为出资的钱款,并顺便将其中部分贵重物品送 给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形下,对于犯罪对象和受贿数额的认定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遇到的一 起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中共党员,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