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驴肉制品
icon
Search documents
驴肉中掺入马肉、猪肉销售,店主获刑7年,罚金、赔偿金超百万元
Xin Jing Bao· 2025-12-11 12:21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1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因在驴肉中掺入马肉、猪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 时还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2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9月期间,李某作为一家饭店实际经营人,雇用郭某某、陈某某(另案 处理)等人,通过在驴肉中掺入马肉、猪肉的方式掺杂、掺假生产、销售伪劣驴肉制品。 被告人李某通过堂食、外卖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核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0余万元。2024年9 月,警方对涉案店铺及相关人员进行查封、抓捕,同时扣押物证碎肉、冻肉若干。经检测,被扣押肉类 含猪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驴源性成分。2025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丰台警方抓获归案。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马肉、猪肉等肉类冒充驴肉,生 产伪劣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