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工业级聚合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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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国企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性质分析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 2025-08-27 01:34
【内容提要】 2016年11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以A公司名义与某新材料公司谈好PAC采购数量(2800吨)和价格 (当时市场价2500元/吨),后暗示该新材料公司按照商定好的价格和数量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新 材料公司同意并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期,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使得C公司以2000元/吨的价格从A公 司采购2800吨PAC,A公司制作出库单、出具货权转让手续,C公司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并签署收货单, 但货物仍由A公司仓库储存。2017年2月,经B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任命张某担任A公司市场部经 理,全面负责公司PAC等精细化工品的销售业务。2017年4月,C公司将从A公司采购的2800吨PAC交付 给该新材料公司,张某与李某获利140万元,张某分得110万元。 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张某利用担任A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继续伙同李某通过前述方式共计 获利350万元,张某分得280万元。经查,C公司系空壳公司,除介入A公司与其下游客户的PAC交易 外,没有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分歧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