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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蒙古海关AEO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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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Yang Shi Wang· 2025-05-15 11:59
央视网消息:据"海关发布"公众号消息,2025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 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 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5 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便于企业准确理解公告内容,享惠中蒙双方AEO便利措施,现就有关问题 解读如下: 一、已在中国或蒙古取得本国AEO资质,在对方国家通关时是否被认可?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 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两国AEO企业货物在对方国家通关时,可以享受到哪些便利措施? 一是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双方海关降低相关货物的单证审核率。双方海关根据国内法律法规,通过 降低对方AEO企业进口货物的单证审核率简化通关程序。 中国企业自蒙古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