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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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协会:共护人脸信息安全!
Nan Fang Du Shi Bao· 2025-07-01 02:44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承载着独一无二的身份密钥,关乎个人隐私安全与财产安全,受到法律特 殊保护。每一次未经授权的采集、滥用,都如同打开隐私的"潘多拉魔盒",让我们暴露在风险之中。守 护人脸信息安全,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题",而是必须筑牢防线的"必答题"。 今年6月起,《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为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 术提供更充分和具体的依据。《办法》明确了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具体要求,规定应用人脸 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告知、进行个 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 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政府完善监管、企业严守底线、公众提高素养,凝聚起全社会的防护合力,方能共护我们的"生物身份 证"。在《办法》实施满月之际,广东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协会特此倡议: 保障人脸信息处理知情权: 明明白白采集,不暗箱操作! 落实人脸信息处理同意撤回权: 多重保险,拒绝数据裸奔! 广东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协会由广东省委网信办主管,是我国首个聚焦网络数 ...
事关你我,六月起多项新规实施 涉及人脸识别、快递包装等
Yang Shi Wang· 2025-06-02 06:28
央视网消息:为了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今年3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敏感的人脸信息,采集前应该如何征得个人同意?相关个人和组织又该如 何存储、使用、转移和删除? 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权撤回同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 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严格规范人脸信息存储使用转移和删除 《办法》还延续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思路,针对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置备案要求。 应提供其他非人脸识别的身份验证方式 前段时间,一位眼球缺失的消费者在营业厅办卡被要求眨眼刷脸的遭遇,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针对类似的"强制刷脸"场景,《办法》 规定:存在其它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时,必须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 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的私密空间不得有人脸识别设备 去年,上海的一家健身房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