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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5〕24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4 13:2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2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库现金管理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强化履约保障、完善风控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质押品范围。 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可以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作为质押品,其中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地方政 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二、质押计价与比例。 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分别 按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110%、110%进行质押。 三、质押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以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照国债质押操作流程,按 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