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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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超500万企业,不再享受1%征收率优惠政策
第一财经· 2026-01-13 10:10
2026.01. 13 本文字数:1970,阅读时长大约4分钟 作者 | 第一财经 陈益刊 随着今年起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减按1%征收率缴税的优惠政策,已成为历史。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而为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 展,中国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确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简易 计税方法,即销售额乘以1%优惠征收率来计税。这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13%的增值税税率来 说,显然是一大减负政策。 "而增值税新规改变上述规则,如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还想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 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体是非企业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税交易不经常发生;同时 主营业务本来就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显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标准从'看规模'转向'看性 质'。"田彬彬说。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条例》上述核心变化,是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的"企业"这一主体剔除出去。按照此前的增值税法规,只要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 包括企业在内,哪怕年应税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