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扣税凭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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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6种情形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3 05:09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情形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情形一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五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 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情形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 增值税进项税额 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