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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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道】对隐性关联交易需强化民事追责
Zheng Quan Shi Bao· 2025-11-25 00:50
如果关联交易已经实施完成,那么再召开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的意义就不大,此时可由投资者 保护机构代上市公司选择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包括是否存在资产高估、利益输 送、公司受损等情况。如经评估公司因该交易遭受经济损失,可启动后续追偿程序。 二是依法追究关联方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据此,若关联交易因隐瞒关联关系导致显失公平,上市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董 事会或监事会应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若其怠于履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89条提起股 东代表诉讼。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纠纷的专业审理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监管已认 定隐瞒关联关系的前提下,应适当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提高维权效率。 三是强化证据支撑与监管协同机制。民事追责的核心在于证据,监管部门在调查关联交易违规时,可同 步固定上市公司交易定价依据、实控人决策痕迹、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