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弄虚作假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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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完善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制度 5类科技创新弄虚作假行为被纳入追责范围
Zheng Quan Shi Bao· 2025-12-18 18:13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 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 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较此前的11个方面72种情形 实现范围与内容的双重拓展。 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办法》完善了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 包等责任追究情形。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领域的追责情形被单独列出。在金融业务方面,《办法》明确 6类追责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机构;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 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 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四是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五是吸收客户资 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六是违背受托 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证券时报记者江聃 在科技创新方面,5类弄虚作假行为被纳入追责范围。具体包括: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 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