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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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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定租赁事宜,收了定金租金却反悔
Xin Lang Cai Jing· 2025-12-30 17:06
□记者 杨作品 黄某与梁某自2016年起建立商铺租赁关系,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1万 元,第二份合同租期至2022年4月1日届满,并明确双方文件往来以书面形式(包括直接送交、邮寄等) 进行。租期届满前,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续租事宜,就"续租三年、年租金19万元"等达成意向后,黄某向 梁某转账5万元,备注"铺面新三年合同定金",之后分三笔付清了剩余款项14万元。 黄某据此拟好新《商铺租赁合同》签字后邮寄给梁某。梁某收到合同后,不仅没签字和寄回,反而将19 万元全额退回黄某账户,附言"退款,合同未生效",并将案涉商铺另租他人。 黄某认为,双方通过微信已达成合意,其支付首年租金的行为构成履行主要义务,且梁某已接受,故新 租赁合同已成立。梁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黄某遂诉至美兰区法院,请求判令梁 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返还租赁保证金1万元、支付违约赔偿金27万元。梁某辩称,双方并未就合同 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其要求重新起草合同遭黄某拒绝,故合同尚未成立,其退回租金后双方已无纠纷。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梁某之间未成功订立新的《商铺租赁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及支 付定金等 ...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证券代码:600712 编号:临2025-037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约900万元。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装修及建设损失费总共人民币500万元(具体以评估为准); (2)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营损失费400万元(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具 体以评估为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等由被反诉人负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南 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