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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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元医药: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7-07 11:1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 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 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
恒辉安防: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13 11:1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10303 号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9666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召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刘桢一律师、王诗杰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 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