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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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客户的基金亏损 光大银行锦州分行被判赔一半损失
Zhong Guo Jing Ji Wang· 2026-01-23 06:44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银行锦州分行系案涉"汇添富稳健添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 机构,原告王某通过被告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双方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信网/信号新闻21日报道《推销基金时未充分告知风险光大银行锦州分 行被判承担客户一半损失》显示,王女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锦州分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投入600万元购买了一款中风险基金,后续分两次赎回,但第二次赎 回时本金部分产生了14万余元的亏损,于是将光大银行锦州分行告上法庭。 近日,信号新闻获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光大银行锦州分行在销售该理财产品过程中,未对客 户进行书面风险告知、未履行风险评估义务,对客户投资损失存在过错,需承担50%本金损失的赔偿 责任。光大银行锦州分行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7民终1743号)显 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王某多次在被告某银行锦州分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被告为原告指定专属理财经理裴超。被告 某银行锦州分行于2020年4月7日对原告王某进行购买理财产品进行了风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