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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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1 03:1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 金融商品 ,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 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 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 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一般纳税人提供 客运场站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