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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商标授权争议!两家运营企业涉虚假宣传被判罚200万
Nan Fang Du Shi Bao· 2025-07-09 10:2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6月30日宣判该案。据一审判决书,该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 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该院表示,有证据显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承接经营莲香楼已十几年之久,公司经营与百年老店的历史已融为一体,并对"莲香楼"的中华老字号进行了 传承和发展,进一步来说,"莲香楼"字号获得的一定市场影响力,离不开改制后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多年来的努力经营,该公司对"莲香楼"字号享有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法权益,该公司需要缴纳商标使用费,并不影响其享有单独的字号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两家被告企业宣称"中华老字号"等构成虚假宣传 应赔偿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200万元经济损失 部分莲香楼酒家不能使用"中华老字号""始创1889"等宣传语? 7月7日,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公司称,其于2023年底将广州莲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百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已出。南都湾财社记者从该案民事判决书了解到,该院认定前述两家被告企业因宣称"中华老字号""百年经典"等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