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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路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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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者注意,这类行为可能触犯掩隐罪
Xin Jing Bao· 2025-08-25 06:30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为配合新司法解释施行,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陈某某假借废品回收 从业便利长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案情显示,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李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谎称承接工程需要钢 板铺路,取得被害人徐某东、李某松等的信任,与他们签订钢板租赁合同,骗得钢板5000余块,随后联 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陈某某销赃。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系完整钢板,且来源不明,仍 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钢板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陈某某支付给李某收购钢板的费用总计1600余 万元,转售后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 常见方法。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经营人负有审查所回 收金属来源合法性的义务,对于明显并非废旧金属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铺路钢板,足以判断赃物嫌 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两高"指出,陈某某作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人员,长期、多次以明 显低 ...